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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党内监督保障员额制检察官正确履行检察权的具体做法研究
时间:2018-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运用党内监督保障员额制检察官正确履行检察权的具体做法研究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  汪砚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深入系统的战略部署,司法改革是其中的重点。当前,我州两级检察机关正在全面推行员额制改革,其目的是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办案责任制,核心是放权和分权,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下称《条例》),对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党内监督的核心问题是对党内的各种权力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保证权力按正确的目标和方式规范运行。随着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现在当务之急是需要强化党内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此增强检察权运行的公开透明和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防治在新机制体制下的检察权滥用。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对运用党内监督保障员额制检察官正确履行检察权之做法作一探讨。 

  一、加强检察机关党内监督,对保障员额制检察官正确履行检察权的重大意义 

  1、加强检察机关党内监督,有利于督促检察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抵制西文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的消极影响,进一步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仰,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2、检察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权力,运行的程序性、规范性要求非常强。加强检察机关党内监督,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下称《准则》)和《条例》规范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司法办案行为,有利于进一步坚持和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推动检察工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更好地保证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 

  3、在检察队伍中,党员占大多数,在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中,党员更占绝大多数。加强检察机关党内监督,有利于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和解决作风、纪律和工作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检察官廉洁自律、秉公用权。 

  二、员额制改革前后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的变化 

  员额制改革前,检察机关办案普遍存在三级审批制的管理模式。即启动程序后,由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或检委会决定的层层把关办案机制。这种办案机制对保证案件质量,防止案件承办人权力滥用发挥过重要保障作用。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面对新诉求、新期待,这种行政化管理模式已严重制约诉讼效益提升和执法办案责任的落实。主要表现在: 

  1、上下级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不力。上级检察机关是以业务条线对下级业务部门进行监督制约,而对综合性业务开展缺乏监督;办案监督一般是开展年度执法办案考评时抽查部分案件,对于抽查不到或下级不请示的案件无从监督。 

  2、本院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运转不畅。检委会的议案监督,主管检察长、处科长的审批监督,纪检组以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督察、督导、督办监督等,由于存在工作管理合作关系、监督责任和办案责任同一,难以保证监督制约的有效性和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3、内部监督管控制约机制在手段方式上过于行政化三级审批制,审批环节多、程序繁琐,造成时间、资源浪费。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存在领导关系和追求执法办案考核的利益驱动,影响监督的有效性。 

  4、外部监督缺乏相应的有效性。外部监督多为事后监督。并且专业性不强,效率不高,难以在事前和事中对检察权运行进行有效监督。 

  员额制改革后,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全州两级检察机关员额制检察官的选聘上岗,检察权下放到个人,办案责任落实到个人,但与之相对应针对个人的监督制约措施未能及时跟上的矛盾也暴露出来。面对原有的层级管理、处科监督呈弱化趋势,而检察官个人的权力呈扩大趋势的现状,必须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否则,一旦检察队伍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就会给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个人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 

  以上四种对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所表现出的不足,对应目前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要求,坚持上级院领导下级院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体制,整合部门,减少中间层级,推行大部制,实行由副检察长兼任部长的“扁平化”改革,简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流转速度和运行效率,规范和优化办案组织、指挥、指令,形成以入额检察官为主体的司法办案模式,推动司法办案方式转型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强化对检察官监督制约,合理解决检察权独立性与受制矛盾、放权与限权的矛盾,建立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来确保员额制检察官正确履行检察权。 

  三、落实党内监督举措,确保员额制检察官正确履行检察权 

  1、构建党内监督体系,坚决落实从严治检主体责任。坚持将落实主体责任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以明责、履责、考责、追责为主线,按照《条例》要求,在两级检察机关构建起院党组全面抓监督,纪检组专责抓监督,政工部门、办公室、行装部门、案管部门、专检委、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依职能抓监督,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党员履行民主监督义务的党内监督体系。监督体系中的各个环节都明确专人负责抓纪检并受理监督事务。 

  2按照《条例》要求,结合员额制检察官的岗位职权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内容和监督举措,强化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1建立检委会监督制度。进一步改进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运作方式,明确检委会议案启动和终结程序,提交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标准,增强委员对重大疑难要案和新型案件的专业指导性,赋予亲自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调查卷宗权责。同时加强检委会类案监督指导和质量评查工作,实现将案件重心从案件讨论到业务指导转移,从个案拍板转向权威指导,从具体把关转向组织监督。通过检委会对检察官事前和事中监督制约,有效防范检察官在利益驱动下,利用书面审查和检委会议案行政审批漏洞,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案件决定权和建议权。 

  (2) 强化案管部门监督机制。依靠全国检察机关统一运行业务平台和案管中心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通过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等程序管控和实体监督,对检察官案件受理、结案移送、期限预警等显性的质量管理数据和司法统计资料,及时了解、分析执法办案中重大问题,从程序上把握案件的量与质,为各类监督主体加强类案监督和执法行为规范监督、合理监督检察官的履职行为提供参考依据。 

  (3) 建立健全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制度。由考评委员会组织具有考核、督察职能的政工人员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个案评查、月通报、季评审和年度讲评工作方式,定期不定期对检察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坚持会议集中评议和分散监督方式相结合,按照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内部分工,对检察官负责办理的案件进行实体处理把关、程序审查和办案风险预警,实现个案监督与全程跟踪监督、公开监督与隐形监督并重,事后监督转向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4)建立健全大部制内部监督机制。由部长负责本部门的司法办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的司法办案工作,通过组织案件评查、执法考评、绩效考核、办案管理等,加强对大部制工作的日常监督,全面掌握检察官行使职权和廉洁自律的情况。部长通过分案、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汇报案件进展情况、调阅复查卷宗等方式对案件程序和质量进行把关;根据执法过错情节和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训诫谈话、警告、通报批评,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调整检察官办案权。 

  通过上述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不断细化完善检察改革的各项措施,把党内监督与司法规范化建设、案件管理、深化检务公开等工作结合起来,探索建立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党内监督形式,形成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合力。 

  3建立员额制检察官廉洁监督机制。以制度化的形式监督、检查检察官行使职权的行为,使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纪律所规定的廉洁执法要求。一是纪检监察应重点加强对检察官执行办案纪律的监督,坚持重点监督与日常监督结合,坚持走访案件有关当事人、单位、证人制度,重点加强对有举报的作不立案、不捕、不诉、撤案处理的案件的监督,对办“关系案”、“人情案”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二是创新监督方式,拓宽监督渠道,扩大监督力量。制度兼职纪检监察员制度,在五个大部聘任兼职纪检监察员,协助履行一定的监督职责。三是对检察官廉洁执法行为的监督应“关口”前移,并贯穿于办案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廉洁办案的定期自查、互查、抽查和调查制度,即围绕廉洁办案问题,要求检察官定期自查,由所在大部开展相互间的评议,综合业务管理部组织抽查,纪检组复查等。同时,建立其他司法机关、本院各大部、社会监督反馈制度。使检察官既能保证经常进行自我监督,又能得到同行、组织和社会等的全方位监督,使其行为不断符合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要求,确保正确履行检察权。 

  4、作为员额检察官,应充分认识员额检察官的重大任务,正确理解各项制度以监督和控权为核心内容,在思想上更加认同监督、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强化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同时,自觉地践行检察职业道德,按照忠诚、公正、廉洁、文明的要求,忠于党的事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公正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廉洁自律要求,树立唯法是从、唯纪是遵的职业观念,保持淡泊名利、安于清贫的职业心态,坚决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打造文明形象,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尽快适应变化,坚持按照权力清单的授权范围行使手中权力,尊重案件讨论中其他人员的意见,主动接受主任检察官和检察长的监督,自觉完成案件公开任务;虚心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标准,不断向身边优秀 

  总之,要运用党内监督结合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与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履职监督体系,从微观的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程案件质量效率监管转变,全面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并要求员额制检察官要认真学习、自觉执行这些基本制度和行为规范,自觉养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工作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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