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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8-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谈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钱晓艳 

  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了构建更科学的司法责任制落实机制,国家花了大力气来开展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对象之一,随着改革举措一步步展开,在越来越好的大前提下,改革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笔者作为检察机关的一员,亲历了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个过程,希望通过本文,以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为蓝本,从几个侧面反映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就解决的对策提出粗浅的意见建议,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 

  一、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 

  根据省委政法委下发的《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及省检察院下发的《云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四个改革事项:一是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二是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三是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四是建立省级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根据上级院统一部署,于2016年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工作。20168月,制定了《砚山县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上报省检察院并获批准。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对现有检察人员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员额检察官18名,检察辅助人员32,司法行政人员6名。20171月所有人员到位,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1.员额制检察官遴选 

  根据省检察院文件明确,我院第三批试点改革检察官遴选比例为35%,可遴选员额检察官21人。201610月,完成了员额检察官初选工作。2016118日,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确认,省检察院党组决定,最终确定砚山18名入额检察官。 

  在对入额检察官进行等级确认的基础上,201712月,完成了员额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首次按期晋升工作。截止201712月底,除6名可选升高级检察官外,一级检察官9人,二级检察官4人。  

  2.内设机构整合 

  精简办案组织层级,进行内设机构职能整合,将原有的19个内设机构整合为检务管理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刑事检察部、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5个大部。2017年,根据省检察院下发的《云南省分州市和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指导意见》,政法专项编制51名以上的,一般设置8个内设机构。我院有政法专项编制60名,现将5个部再细分为侦查监督部、公诉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部、政治部、检务管理部等8个内设机构和纪检组,以及1个派驻乡镇检察室。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一是严格落实《云南省检察官惩戒办法(试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建设,明确由案管部门牵头负责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二是制定《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结合我院工作特点、办案数量、队伍状况以及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检察官权力清单,于20161130日报州检察院备案。三是重新配置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调整了各类办案主体权限。四是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定了《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制度》,要求入额的院领导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按月将院领导的办案情况上报州检察院备案。 

  (三)职业保障制度 

  201612月,根据省人社厅下发的《云南省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完成了18名员额制检察官的工资套改工作,人均增资700元左右,随工资发放,20171月已保障到位,补发了201610-12月的增资部分。2016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已由地方财政保障到位,现已完成绩效考核工作及奖金分配。 

  为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相联系的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三类人员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全体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结合砚山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准确评价检察官的工作业绩,制定了《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增强员额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创先争优意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四)开展人财物上划统一管理 

  一是经费省级统一管理。及时报送上划报告及相关材料,切实推进人财物上划统一管理工作,截止20174月,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人财物上划省管工作顺利完成,实现经费省级统一管理。 

  二是人员省级统一管理。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实行由省编办管理为主,省检察院协同管理。检察长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副检察长及其他党组成员委托州委管理,其他人员委托县委管理。 

  二、改革的成效及成果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后,产生了18名员额制检察官,并实行了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完成了人财物统一上划省级管理工作,最突出的成效就是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大大提升了员额检察官办案的裁量权,同时,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业绩考评、案件责任终身负责制等一系列措施又大大提升了检察官办案的责任心,使司法责任制真正的落实到员额检察官身上,这种责任模式让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更慎重,大幅提升了案件办理质量。员额检察官担负起对办案团队人员的管理责任,强化了对每名检察人员的监督约束。只有具备高要求高素质的人员才能适应改革的发展要求,检察人员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三、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既是改革,就意味着抛旧创新,而创新势必存在不足之处,需要摸索前行,一步步改进,司法体制改革同样如此。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体制改革,自20168月正式启动以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砚山县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上收省级管理的时间是20174月,但省级编制管理部门在下发省管通知以及后来下发的关于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批复等文件中,仅明确了人员编制数及内设机构数量及名称、职能职责,对单位规格、内设机构规格未作明确,领导职数调整和配备也不明确,导致人员配备不了的情况出现。 

  改革本就是废旧立新,既然对内设机构进行了整合,就该对新整合后的机构规格予以明确,在参照原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规格的基础上,可明确县级院单位规格,主要领导配备的级别是同级还是高配,副检察长配备人数、职务级别,党组成员配备人员范围等,内设机构各是什么级别、负责人职务名称及职务级别,是否高配等,这样便于人员配备,提高工作积极性。 

  (二)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7年底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后,出现了一种尴尬的局面,就是部分人员仍然任着被撤销了的部门的领导职务,如某位干警任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入员额之后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其他业务部门工作,但因为司法体制改革人事冻结而未能办理免职,监察体制改革后,反贪污贿赂局职能转入监察委,反贪污贿赂局撤销,但该干警的免职程序一直未能启动,至今其行政职务仍是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系实职副科级领导职务。根据省级相关部门文件精神,基层院检察长由省级组织部门管理,班子成员由州级组织部门管理,员额检察官由院党组管理,其余人员由县级组织部门管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人财物统一上划省级管理,州县组织部门在人员管理方面多有顾虑,人员任免职程序不流畅。 

  司法体制改革后,人员类别增加,不同类别由不同级别的组织部门管理,中间的审核把关环节不能缺少,可针对不同人员类别,由基层院组织人事部门定期以及在人员变动时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有任免职事由统一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核,审核后由上一级检察院对变动人员级别相对应的组织部门提出任免职的申请,若为县级组织部门管理的人员则由县级检察院向同级组织部门提出任免职申请,并附上一级检察院审核意见。这样做的好处是,充分发挥了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一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作用,通过审核掌握基层院人员任免情况,让组织部门在审核时更直观,便于决策。 

  (三)职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财物上划省级管理以后,上划管理没有真正得到体现,尤其是在工资待遇方面没有纳入省级管理,导致基层院在地方增加不了工资,也没有纳入省级管理,但凡有增资等事项时就需领导出面协调,正常调资都出现“两不管”的困难局面。 

  既然已经收归省管,那相应地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下发,列明各项事宜的管理级别及管理权限及处理流程,便于操作和监控监督,应是必须的步骤。 

  (四)员额制检察官补充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开展入额检察官遴选时就因报名人员不足等因素致员额数不满,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未入额的检察官成为了检察官助理,只承担辅助性工作,办案压力集中到员额检察官身上,办案力量从业务部门全员办案到主要案件办理工作只有员额检察官承担的状况,原因是辅助人员老龄化严重,人员结构青黄不接,员额检察官人数与案件受理数明显失衡。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一年多以来,第二批员额检察官补充工作尚未开展,再有员额检察官退出员额或调离的情况,司法办案工作会受很大影响。 

  建立员额检察官动态管理机制是一种较为科学的管理方法,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员额补充的具体方法,如考核考试的安排等事项,是定期安排或是按照实际情况累积到一定人员数量时再行开展,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或测算,可由省级员额检察官遴选机构对各院员额数量进行时时动态掌握,便于测算,从而科学地安排员额补充工作。 

  (五)司法行政人员的界定问题 

  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情况来看,属于司法行政人员的有从事财务、检察技术、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按编制数15%比例计算,监察体制改革后编制数46,计算结果是6.9,而根据地方下发的文件,纪检组编制3名,就算能四舍五入,行政人员以7人计算,除去纪检组3人,仅剩下4人,而根据相关规定,财务管理方面出纳会计分开,必须由2人担任,剩余的财务综合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政治部门工作、办公室工作以及技术部门的工作,任务量庞大,不可能仅2人就能完成,目前的做法是安排司法警察承担相应工作量,工作积极性不高。 

  根据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文件精神,纪检组不属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但编制及人员都属于检察机关,目前,人员类别只能归属于司法行政人员,而仅承担执纪监督方面的工作任务,繁重的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由政治部门负责。可从人员工作性质、机构属性方面考虑,纪检组人员单独分类,不隶属于司法行政人员,从而提高司法行政人员配备数量,减轻综合行政部门工作量。 

  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存在问题很正常,当然,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上述五个方面,笔者只是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作粗浅分析,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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