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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缴税12.8万元!公益诉讼助推环境保护税款不流失
时间:2025-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督促缴税12.8万元!公益诉讼助推环境保护税款不流失

近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成功办理一起涉及环境保护税征缴的案件,共督促收缴税款及滞纳金12.8万元,有效保护了国有财产。

富宁县检察院在前期办理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有10个煤炭中转站、砂石料中转站市场经营主体未依法主动申报环境保护税,存在税款流失问题。同时,相关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察觉并纠正纳税人的未申报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针对该情况,富宁县检察院依法立案开展监督。

案件办理过程中,鉴于税务机关对事实认定无异议,明确表示将积极采取措施核查并追缴税款,检察院遂采取磋商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征收监管职责。

收到磋商意见后,税务机关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建了专项核查工作组,通过“实地勘察+系统比对+约谈取证”三维模式对县检察院提供的10个料场点位开展深度调查后,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聚焦“固体物料堆存颗粒物产排污染”环保税征管要点,核查出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8万元,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已全部补交入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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