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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非法采挖售卖野生兰花遭严惩,检察公益诉讼促生态修复
时间:2026-0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富宁检察院提起的两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富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调解结案。被告人韦某、冯某因非法采挖、售卖野生兰花,不仅需承担刑事责任,还因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在法庭主持下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39万元,该款项将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此案是富宁县检察院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一体化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

2024年8月24日至29日间,被告人韦某某、冯某某多次前往富宁县某地山上,通过抖音平台直播间以“赶山挖野生兰花”的形式进行售卖获利。2024年8月30日,二被告再次到该地直播采挖兰花售卖,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野生兰花119苗。经鉴定,被查获的野生兰花为兰科兰属寒兰,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另经鉴定,二被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价值为0.77万元,修复费用为0.17万元,鉴定费、公告费合计0.44万元。

富宁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韦某、冯某不仅涉嫌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其违法行为导致野生兰花资源直接减少,破坏了当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致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受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鉴定费、公告费共计1.39万元,赔偿金将用于替代性修复或专业生态修复项目。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充分论证了被告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赔偿诉求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被告韦某、冯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真诚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经法庭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二被告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认由韦某、冯某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共计人民币1.39万元。二被告当庭履行了全部赔偿款项,体现了其积极修复生态损害的态度。法院将对刑事部分依法另行裁判。


君子爱兰,取之有道。很多人以为,生长在山里的野生兰花,可以随意采摘。但检察官提醒,私采野生兰花,会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可能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承担“刑事处罚+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双重处罚。

2021年9月7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了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花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此,野生兰花不能随意采挖、贩卖或者移植,在市场中贸然交易、加工、运输的行为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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