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6年1月,殷某某(未成年人)与卢某某等6人前往酒吧饮酒娱乐。散场后,殷某某去卫生间,卢某某等5人在酒吧门口等候。卢某某在等候过程中,与到酒吧喝酒的陶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推搡。上完厕所出来的殷某某发现卢某某等人正与他人推搡,便返回酒吧拿了一个空酒瓶,朝陶某某头部挥去,致使陶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陶某某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裁判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头部遭受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殷某某涉案时为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经综合考量,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得到人民法院的采纳。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 察 官 提 示:真正的友谊并非在遇到事情时逞强蛮干、盲目充当帮凶,而是及时进行劝阻、理性化解矛盾。为朋友“出头”而实施暴力,并非仗义之举,而是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会面临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则会触犯刑法,所谓的“义气”最终会成为一生的悔恨。
当遇到口角、冲突时,应第一时间远离现场或报警,切勿逞强斗狠。青春弥足珍贵,法律铁面无情,希望每一位未成年人都能明辨是非、敬畏法律,拒绝虚假的义气,守护平安美好的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