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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19-08-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四)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同时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民主监督,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强化监督职能,扎实推进法治富宁建设

  一是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7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重特大案件10件次,追捕漏犯13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在信息平台中录入行政处罚案件240件。二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提出抗诉3件3人,法院采纳3件3人。

  2.保持打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维护边境和谐稳定

  一是深入开展高检院部署的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办理了富田公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富宁锦泰工贸公司非法采矿案等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办理牟某某等13人走私疫区生猪案被评为“2017—2018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优秀案件”,有1名干警被评为“2017—2018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优秀个人”。二是结合边境县的县情,重点办理涉外案件,批准逮捕拐卖妇女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容留他人卖淫罪等案件27件70人,审查起诉26件63人。三是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针对今年性侵未成年人频发的情况,加强办案力度,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性侵案件11件12人,占未检案件总数的28.9%和24%;起诉10件10人,占未检案件总数的26.3%和20%。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开展首例未成年司法救助案件2件,获得国家司法救助4.2万元;落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18人次。与县职业中学制定印发《检校共建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检校共建机制。

  3.“三强化”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试行机制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文山州检察机关关于建立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文检发办字〔2017〕13号)要求,及时成立了1个简案组、3个繁案组的办案工作机制,组织公诉科、案管办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二是强化配合联动。案管部门、公诉科简案组、繁案组加强联动、密切配合,有步骤、有组织的开展繁简案件分流工作,确保今年第一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顺利完成。三是强化监督把关。建立完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先由案管部门受案把关,区分繁简案件录入和分流工作,再由承办简案组的检察官在收到案件后七日内审查是否属于简单刑事案件并及时办理。截止目前,我院共收到简单刑事案件51件56人(其中一审公诉案件49件54人,审查逮捕案件2件2人),经审查后于15日内依法向富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35件37人,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因证据发生变化原因认为不符合简类案件办理条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转为繁类案3件3人。

  4.着力推进“捕诉合一”改革,优化员额检察官办案团队,巩固一体化办案机制

  一是细化案件类别,确保办案思路清晰结合2015年至2017年的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初步划分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安全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侵犯财产案件;简类刑事案件;未成年涉罪和未成年人被性侵、猥亵、拐卖、拐骗案件;职务犯罪等案件6种案件类别。二是优化办案团队,确保办案质效。针对案件类别,整合院领导、刑检部门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共13人,分成刑检一组、刑检二组、经检组、简案组、未检组、机动组6个办案小组,指定专门员额检察官办理所负责的案件类别并承担相应的刑事监督职责,不断促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三是深化办案权责,确保责任落实。严格按照全省、全州检察长座谈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试行)》,对本院对同一刑事案件,由同一员额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全程负责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员额检察官对所承办案件全程负责。着力改变将审查逮捕、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审判监督等刑事检察职能由不同职能部门和不同检察官行使的办案模式。

  5.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主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推进扫黑除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抽调精干力量,整合办案资源,加强沟通协调,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积极主动开展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凡属涉黑涉恶的案件全部做到100%提前介入,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覆盖。由检察长亲自出庭公诉的杨某某、吴某某等人涉恶寻衅滋事案已分别获刑3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排查发现黄某某、高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疑似恶势力的线索,我院将进一步查实相关情况后将该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截止12月1日,共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涉恶案件1件,提前介入疑似涉恶案件侦查4件,有罪判决2件7人。二是以公益诉讼为抓手,主动保障民利民生。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的通知》要求,坚持以“严”字当头,形成高压态势,重点关注协同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清华洞饮用水资源治理、普厅河排污治理等重点领域,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清华洞库区和普厅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公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督促相关执法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深入开展案件线索排查。向县环保局提出关于富宁县食品公司屠宰场排污污染普厅河一案检察建议并得到采纳;督促县国土局对谷拉乡境内非法采铝土矿履行监管职责案,有效保护了国家矿产资源;督促县水务局及时正确履行水资源费征收职责案,追回国家水资源费123余万元。加大剥隘渔民库区无证网箱养鱼整治力度,积极监督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职责,对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有关执法部门及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三是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根据县委政府统一部署要求,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工作要求,积极动员建档立卡户进行危房改造,目前已实施危房改造27户,有效解决了建档立卡户住房难的问题。根据县委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富宁县为2018年脱贫冲刺县,于9月底全面启动“百日攻坚”活动。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我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原派驻村工作队员2人的基础上增派两名年富力强熟练电脑操作的干警驻村支援该项工作。截止目前,各帮扶责任人先后开展转走访1000余人次,累计投入物资、资金共计25万元。对照贫困户6项指标,我院挂钩的木坝村委会基本实现脱贫出列目标。

  6.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动态管理

  一是始终坚持以推进“基层党建巩固年”活动为契机,以党支部规范化达标创建为主要抓手,对照标准、细化措施、补齐短板、完善台账,着力推进党员活动室、老干部党支部活动室、三个党小组活动室建设,打造检察机关党建特色品牌。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严肃组织生活,定期开展主题党日、党员政治生日等活动,不断丰富党建活动载体。完成了全体党员的集中轮训,开阔了党员的视野,提升党员的综合素质。2018年,院机关党支部被评为全县先进党支部,党员干部被县委政府表彰为“先进党员”、“先进个人”5人次、个人嘉奖4人。二是依托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平台,加强执法办案活动的廉政风险动态管理。通过该平台的推广应用自动发现、自动排查和自动预警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各个办案环节的廉政风险,并及时提醒和督促案件承办人对风险点进行整改,进一步增强了检察人员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今年以来,通过系统排查处置各类办案风险181条,已整改174条,正在处理7条。三是创新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新机制,制定下发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实施方案》,由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作为联络员分别与全县203名人大代表建立13个乡镇的“检民连心桥”微信群,进一步拉近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提高了检察工作透明度。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年末实有人员35人。其中:行政编制38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

  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收入合计141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85.8万元,占总收入的98.14%;其他收入26.20万元,占总收入的1.86%。较上年1069.15万元增加342.85万元,增长32.07%,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员经费政策性增资,二是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支出合计1350.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68.32万元,占总支出的79.12%;项目支出281.87万元,占总支出的20.88%。较上年1064.15万元增加286.04万元,增长26.88%,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员经费政策性增资;二是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68.32万元。较上年803.60万元增加264.72万元,增长32.94%,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增减及人员工资正常晋升;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工资性支出增加;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7.68%;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2.32%。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富宁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81.87万元。较上年232.39万元增加49.48万元,增长21.29%,增加的主要原因: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增加。具体项目开支是:办案业务经费支出94.20万元、业务装备购置71.80万元、检察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经费43.52万元、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加班补贴5.11万元、政法部门服装经费2.24万元、执法办案补助经费65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23.9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06%。较上年1064.15万元增加259.83万元,增长24.42%,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员经费政策性增资,二是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168.7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56%。主要用于保障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等)、保障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4.2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24%。主要用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记实支出等。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41.4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07%。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支出、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55.7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3%。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7.50万元,支出决算为23.49万元,完成预算的62.6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2.36万元,完成预算的68.8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13万元,完成预算的22.60%。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及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23.49万元比2017年29.81万元减少6.32万元,下降21.2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5.14万元,下降18.6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18万元,下降51.08%。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坚持“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原则,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及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36万元,占95.19%;公务接待费支出1.13万元,占4.8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3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2.36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13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13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57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1.62万元,与上年51.39万元对比增加80.23万元,上升156.12%,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工会经费增加;二是办公经费、差旅费、维护费等增加。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工会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705.0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85.72万元,固定资产1519.35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1699.47万元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5.6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58.49万元、无形资产增加0万元、固定资产减少52.88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30.28万元;报废报损资产619项,账面原值116.58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705.07 

  185.72 

  1519.35 

  634.18 

  160.35

 

  724.82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1.8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1.8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4)。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

  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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